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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ustudy - 台灣 | 2010-09-04 | 點閱數: 1603

布辦處「役政說明會」解析臺灣新兵制

【大紀元8月9日訊】為加強宣導具役男身分之旅,澳國人返國服替代役(含一般替代役、研發替代役),中華民國(臺灣)駐布里斯本辦事處於2010年8月6日(星期五)下午3時,邀請臺灣內政部役政署督察黃千佑,於昆士蘭臺灣中心舉辦役政說明會,為臺灣僑胞們解答役政疑問。 兩百多位台僑們出席這難得的說明會,瞭解臺灣新兵役制度。
本次說明會由中華民國(臺灣)內政部役政署督察黃千佑,專程前來布里斯本與僑民座談,親自就僑民所關心之役男相關問題面對面提供第一手資訊,駐布里斯本辦事處領務人員亦於現場提供領務諮詢服務。
黃督察在會中就旅居海外台裔子弟返台兵役問題,及內政部研發替代役申請做了詳細的介紹。
旅居海外台裔子弟返台兵役問題解析
一、法令依據:
(一)兵役法第1、3、32、36條。
(二)兵役法施行法第23、48條。
(三)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。
(四)役男出境處理辦法。
二、服役對象:
凡我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幾項條件者,即為依法有服兵役義務之對象:
(一)國籍: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。
(二)戶籍:在台灣出生曾設有戶籍,或國外出生在台灣已經設過戶籍者。
(三)19至36歲: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,尚未依法服役之男子。
(四)「僑民役男」:具僑民役男身分,在台「連續居住滿1年」或「計算居住屆滿1年」時,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。上述在台「計算居住屆滿1年」之方法,區別為:中華民國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,以居住超過4個月達3次者為準;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,以曾經有2年,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超過183日者為準。
三、兵役問題解析:
(一)台灣出生:
1.在台未曾設立戶籍:
(1)無中華民國國籍者,返台後沒有任何兵役問題。
(2)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,在台灣未曾設立戶籍,返台後尚無兵役問題。
2.在台已經設過戶籍:
(1)役齡前(18歲前)出境就學者,符合國外就學最高年齡及
最高學歷限制(24歲前修學士、27歲前修碩士、30歲前修博士學位),國外仍在學且持有經驗證之在學證明,返國後可在台短期停留2個月(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,憑證明可最長停留4個月)。
(2)接近役齡前(15歲前)移居國外、出境就學且無「僑居加
簽」身分者,返台後因屬〝一般役男〞,與上述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身分相同者,返國後可在台短期停留2個月(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,憑證明可最長停留4個月)。
(3)接近役齡前(15歲前)移居國外、出境就學且中華民國護
照有「僑居加簽」者,返台後依其「僑民役男」身分,可4個月內短期停留。
(4)接近役齡前(15歲前)移居國外且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,
因以台裔外國人身分入境,返台後沒有任何兵役問題。
(5)役齡前(18歲前)出境就學而現已畢業或未在學者,返國後因已無國外在學或僑居加簽身分,應立即接受徵兵處理。
(二)國外出生:
1.在台未曾設立戶籍:
(1)具有台裔血統而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,返台後沒有任何兵役問題。
(2)台裔血統具雙重國籍者,在台原無戶籍,返台後如未設籍即沒有任何兵役問題。
2.在台已經設過戶籍:
(1)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,只有外國國籍,故返台後沒有任何兵役問題。
(2)仍擁有中華民國國籍,但無「僑居加簽」身分者,得依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身分,處理兵役問題,返國後可在台短期停留2個月(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,憑證明可最長停留4個月)。
(3)仍擁有中華民國國籍,且中華民國護照有「僑居加簽」者,返台後依其「僑民役男」身分,可4個月內短期停留。
四、注意事項:
(一)未具「僑民役男」身分者,在台曾有戶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台裔子弟,回台後以〝一般役男〞身分處理兵役問題。
(二)具「僑民役男」身分者,持中華民國護照回台之台裔子弟,短期停留4個月內,如未達〝連續居住滿1年〞或〝計算居住屆滿1年〞,不會有兵役問題。
(三)「僑民役男」身分,以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且護照上有「僑居身分加簽」者(或持有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者)認定之。
(四)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,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,提具「僑民役男」證明,適用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」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。原具香港、澳門僑民身分之男子,於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後仍具有香港僑居條件、88年12月20日後仍具有澳門僑居條件,經僑務委員會出具(公函)證明者,亦適用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。
(五)僑民、香港、澳門來臺役男,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前,應憑相關證明,向境管局申請出境核准。
(六)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,或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,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齡男子,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;其取得外國國籍者,亦同。
(七)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,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;其持外國護照入境,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,應限制其出境。
五、相關問題諮詢:
(一)內政部役政署:處理役齡前出境就學役男及僑民役男之兵役問題,服務電話:(049)2394440。
(二)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:處理國外就學役男及僑民役男入出境問題,服務電話:(02)23889393。
(三)僑務委員會:處理有關兵役之華僑身分證明或僑居身分加簽問題,服務電話:(02)23272929。
(四)外交部領事事務局:處理有關兵役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問題,服務電話:(02)23432888。
內政部研發替代役申請簡介
申請資格
凡各單位/公司申請研發替代役員額需求,必須符合下列條件: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之政府機關、公立研究機關(構)、大學校院、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,且須符合當年度「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暨審查作業實施計畫」規定之「申請要件」。
申請限制
1.申請單位之在職研發替代役役男(含訓儲人員)至98年度預估累計總額超過該單位國內研發總人數之1/3 者,不得提出員額申請。
2.凡曾參與「國防工業訓儲制度」,且仍為該制度之管考對象,有下列情形者,不得提出員額申請。
(1)因改分配作業事證於工作調整會議,課以「永不錄用」或「停權處分」(仍在課責期限內)之用人單位。
(2)經制度公告其為管理考評成效不彰之用人單位。
3.不得以「集團名義」申請。
4.不得以「本國分公司/公司部門」名義申請。(一律以本國公司名義申請,外國在台設立之分公司並於本國領有依法設立證明者除外)
5.政府機關、公立研究機關(構)不得以內部單位或附屬機構名義申請。
服務網站
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:http://rdss.nca.gov.tw
申請方式
申請單位於報名時間內至資訊管理系統進行線上報名,並依規定登錄相關資料,完成線上登錄並列印登錄資料後,連同應繳交證明文件及費用之匯款憑證影本,於資料繳件截止日前寄至「內政部研發替代役專案辦公室」,以親送或當日郵戳為憑。

(轉載自大紀元)